本社荣誉:2006★★★★★诚信旅行社第1名 全国国际旅行社100强 云南国际旅行社第1
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客户留言
 
  站点首页 > 文章系统 > 旅游指南 > 旅游常识 > 文章详情    [返回上页]
[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]
修改时间2008-12-23 13:23

  

 

第一条 为了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旅行社管理条例》和《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》及有关法律、法规制定本赔偿试行标准。
  第二条 因旅行社的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,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,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。
  第三条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旅游者本身原因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,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  第四条 旅行社收取旅游者预付款后,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,应提前3天(出境旅游应提前7天)通知旅游者,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,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%的违约金。
  第五条 因旅行社过错造成旅游者误机(车、船),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,并赔偿经济损失10%的违约金。
  第六条 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,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,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,并赔偿同额违约金。
  第七条 导游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,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导游服务费用的2倍。 '
  第八条 导游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,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,旅行社应对旅游者进行赔偿。
一、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,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,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、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。
二、导游违反约定,擅自增加用餐;娱乐、医疗保健等项目,旅行社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。
三、导游违反合同或旅程计划,擅自增加购物次数,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%。 '
四、导游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门指定商店购物,所购商品系假冒伪劣商品,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全部损失。
五、导游私自兜售商品,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。
六、导游索要水费,旅行社应赔偿被索要小费的2倍。
  第九条 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,擅自离开旅游团队,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,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食宿费等直接费用,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30%违约金。
  第十条 旅行社安排的餐厅,因餐厅原因发生质价不符的,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餐费的20%。
  第十一条 旅行社安排的饭店,因饭店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,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房费与实际房费的差额,并赔偿差额20%的违约金。 '
  第十二条 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,因交通部门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,旅行社退还旅游者所付交通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,并赔偿差额20%的违约金。
  第十三条 旅行社安排的观光景点,因景点原因不能游览,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、导游费并赔偿退还费用20%的违约金。
  第十四条 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,国家法律、法规已作规定的,按有关法律、法规处理。
  第十五条 在旅游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,组团社应先行赔偿旅游者的损失。
  第十六条 旅行社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,可以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。
一、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事先对旅游者给予充分说明、提醒、劝戒、警告的。
二、所发生的质量问题是非故意、非过失或无法预知或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的。
三、质量问题发生后,已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的。
第十七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保证金赔偿标准的发布、修订和解释。
第十八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国家旅游局1995年7月1日下发的《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
准》(旅办发〔1995〕046)同时废止。

相关文章
  • 旅游者的权益保护
  • 旅行社质量保证
  • 旅行社取消旅游
  • 如何选择旅行社
  • 怎样更好的外出旅游?
  • 老年人旅游注意事项-旅游常识-云南旅游
  • 参团旅游10大好处
  • 冰雪旅游有哪些注意事项-旅游指南-旅游
  • 儿童旅行中宜吃哪些食物-旅游指南-旅游
  • 出游在外防窃四招-旅游指南-旅游常识-
  • 助您缓解疲劳的保健操-旅游指南-旅游常
  • 野外旅游如何应付意外事故-旅游指南-旅
  • CopyRight©:2008 昆明中国国际旅行社(网址:www.yn-abc.com)   滇ICP备07500083号
    地址:昆明市北京路99号云南印象城4楼  24小时热线电话:0871-3578023   传真:3556122         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客户服务热线6518123   13987679596    13708717675     晚上 7188682
    Mail: QQ: MSN:
    导航:云南旅游 昆明旅游 昆明旅行社 大理旅游 丽江旅游 西双版纳旅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