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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诉综合知识-旅行指南-旅游常识-云南旅游常识
修改时间2011-06-28 12:04
01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,海外旅行商,国内旅游经营者为维护自身和他人的旅游合法权益,对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旅游经营者和有关服务单位,以书在面或口头形式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投诉,请求处理的行为。 02旅游投诉应符合:投诉者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旅游者,海外旅行商,国内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,有明确的被投诉者,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根据,属于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所列的旅游投诉范围。 03投诉应当说明:投诉者的姓名,性别,国籍,职业,年龄,单位(团队)名称及地址,被投诉者的单位名称或姓名,所在地,投诉请求和根据的事实与理由,证据。 04被投诉者被投诉后可与投诉者自行和解,向投诉者陪礼道歉,赔偿损失,也可依据事实,反驳投诉请求,提出申辩,请示保护其合法权益。 05旅游投诉管理机关接到投诉状或口头投诉,不符合规定受理条件的,应当在7日内通知投诉者不受理,并说明理由。 06旅游投诉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,应当以旅游投诉处理决定书的形式在15日内内通知投诉者和被投诉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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